【光明论坛】发挥党组织在共同富裕中的强大组织功能******
【光明论坛】
作者:祝奉明(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把各领域广大群众组织凝聚好。”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需要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把美好愿景转化为现实生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组织建设重点突出、亮点鲜明,通过不断增强组织效能,激发党组织生机活力,党组织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助力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推动共同富裕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新征程上,我们要继续深入探索党组织的组织功能建设的内在规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强大组织功能,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创新组织体系,建强“主心骨”,夯实力量之源,增强共同富裕工作领导力。当前,围绕共同富裕这一重大政治任务,要打造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的党组织,既要根据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出现情况及党员流动情况调整或设置党组织,打破传统组织设置方式;也要围绕有利于辐射带动、资源整合的要求,跨区域、跨行业建立党组织,实现经验共享、资源互补、共同发展,确保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运用。从而切实增强党组织的领导力,提高党组织把方向、做决策的能力和定力,使党组织成为“主心骨”,发挥党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顺利推进共同富裕。
提升主体能力,培育“突击队”,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共同富裕政策执行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再好的政策措施也会落空。”共同富裕关键在人,党员干部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其数量多少、质量高低、能力强弱、素养好坏直接关系到共同富裕能否顺利推进。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党员干部队伍刻不容缓。通过做好干部教育培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执行能力;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选配、监督和考核工作。从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确保广大党员干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共同富裕工作中。
优化体制机制,着力“固长远”,增强共同富裕发展推动力。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通过健全和完善党规国法,构建党组织内外共同遵守的制度规范,实现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和制度化,不仅是保证党组织职权顺利实施的客观需要,也是保证社会各界利益不受侵害的必然选择。一方面,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依法授予和分配党组织职权、界定党组织职责、保障党组织职能,规范党组织的组织功能;另一方面,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引导,规范党员的行为,确保党组织依法维护人民利益、领导社会治理、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好学习、拥护、捍卫、执行制度的表率带头作用,保证党组织的工作不越位、不失位、不缺位。
强化服务效能,激活“原动力”,感召凝聚力量,增强共同富裕群众动员力。服务效能是凝聚人心,提高党组织动员力、组织力、战斗力的最重要手段。伴随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群众利益诉求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党组织只有在共同富裕中站稳人民立场,着眼于服务型党组织的建设,坚定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本领、改善服务质量、创新服务载体,提高群众对党组织各项工作的满意度,才能将广大群众有效组织和动员起来,紧紧团结在自己周围,为共同富裕汇聚起磅礴力量。
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新阶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美好画卷正在徐徐展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组织功能,把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各类社会组织团结、凝聚起来,投入共同的事业,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埋头苦干、奋勇前进。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4日 02版)
“交房即交证”应成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交房即交证”是民生实事也是民心所望。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交房即交证”找准政策和法律依据,拿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作出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相关的职责分工、流程和保障性措施,让“交房即交证”成为不动产登记“规定动作”,成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李英锋
从1月1日起,河南省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以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不动产权证“办证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据1月1日《河南日报》)
一张不动产登记证,关联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联着房地产企业的服务质量,关联着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效能。河南省针对全省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是对“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落实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生动实践,既给大众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便利和实惠,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普通商品交易通常奉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买受人支付了约定价款,出卖人把交易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即拥有了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房地产、车辆等特殊商品须执行登记转移的法定规则,买受人取得相关部门的产权登记证后才能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未取得产权登记证,哪怕是已经支付了足额价款并占有了特殊商品,也依然没有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买受人在这样的状态下可以占有、使用特殊商品,甚至可以获得一些收益(比如出租房屋等),但买受人或其利益关联人在落户、子女上学、二次交易、贷款抵押、继承等环节也可能受到诸多困扰,遭遇种种障碍。
揆诸现实,交房交证不同步的现象在不少地方存在,不少购房者面临着或曾遭遇过“办证慢,办证难”的困境,短则两三年、长则十余年的办证时间消磨掉了购房者的耐心,也让购房者的权益打了折扣。
显然,交房交证不同步已成为购房的堵点、痛点,也成了规范优化新建商品房交易模式和不动产登记改革的关键点。河南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由多部门出台“交房即交证”实施意见,提出了“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约束”的工作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束,为“交房即交证”提供了依据,并明确了各阶段、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畅通了信息共享渠道,对不动产登记的系统、流程进行了再造,对不动产登记服务进行了优化,为“交房即交证”的全面落地捋顺了关系、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机制保障。
“交房即交证”模式本质上是以大众需求为导向,对不动产登记责任的再梳理、再认领、再定位、再强化。规划、住建等部门搭建起一个分工明确、协同发力的登记服务机制,在机制内部,让信息多跑路、让责任多跑路,机制提升了效率、压缩了时限、承担了更大的压力、付出了更多努力,消化了更多问题,大众办证自然就更快、更容易,也就自然少跑路、少等待。
“交房即交证”模式能够实现监管前移,倒逼房地产企业依法开发、诚信经营,也给购房者吃下了定心丸,有助于提升购房者的信心。在当前“保交楼”的大背景下,“交房即交证”模式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乃至回暖具有促进意义。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交房即交证”是民生实事也是民心所望。近年来,已有多地陆续推行“交房即交证”模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铺开“交房即交证”模式的时机已经成熟,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交房即交证”找准政策和法律依据,拿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作出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相关的职责分工、流程和保障性措施,让“交房即交证”成为不动产登记“规定动作”,成为新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